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凱立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
仟玖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8年度板簡字第28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相對人不服
該判決,經上訴本院第二審民事普通庭,亦經本院普通庭以
98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相對人上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
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全部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上訴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負擔
外,相對人另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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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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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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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1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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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1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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