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惟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