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吳家宏具保人乙○○
5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原名吳家宏)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分別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前來本院開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應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