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53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2月15日,以89年度上易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0年6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以執行完畢論。詎乙○○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5月23日下午4時許,前往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街○○號之社區大樓前,利用該大樓地下停車場車輛出入鐵門開啟之際,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駛入該社區停車場(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後,沿樓梯間逐層行至7樓甲○○住處時,乘該處無人在家之機會,自大樓樓梯間氣窗攀爬至該住宅廚房外陽台,再踰越廚房窗戶此安全設備進入屋內,並在客廳茶几竊得甲○○所有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一支後,攜帶該支起子破壞書房玻璃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甲○○所有置放在書房鐵櫃內手錶、珠寶、黃金、現金等物品,嗣復前往甲○○之子 何英州 房間,竊取房間抽屜內何英州之身分證、汽車駕照各1張,共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計約新臺幣(下同)673萬4750元,得手後,駕駛5B-7522號自小客車離去。翌日前往基隆市○○路○○號不知情之 張月霞 經營之永源銀樓,將前開竊得之金飾黃金3條(計15兩)變賣,計賣得21萬5000元。嗣經警在甲○○住處,自書房內棄置在地上之抽屜外側,採得指紋3枚,比對確認結果,與乙○○右中、右環及左拇指指紋相符,乃循線查獲,並在乙○○位在基隆市○○區○○路○○○號2樓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張月霞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金飾買入登記簿、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紙、搜索扣押筆錄、起獲贓證物品清單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28張、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12張在卷足資佐證,再經警於被害人甲○○前開住宅之書房金飾外盒、抽屜外側所採得指紋3枚,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核與被告乙○○之右中、右環、左拇指指紋相符,此有該局94年5月25日刑紋字第0940081925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加重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窗戶具有防閑之作用,為安全設備之一種,次按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用以犯本件之螺絲起子係金屬材質之五金工具,質地堅硬而型尖,且經被告用以破壞玻璃門,足見如被告持以行兇,客觀上亦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顯為具危險性之兇器,至究為被告所攜帶或至現場竊取而得,參諸前開判例意旨,均對本款加重條件之成立與否,不生影響。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被告於94年5月23日下午4時許,在甲○○住處之不同房間內,於極密接之時間內先後竊得甲○○及甲○○之子何英州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下所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末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猶一再行竊,竊得物品眾多且價值不菲,惟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並非違禁物,又係被告至犯案地點處所竊取用以犯罪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明在卷(見偵卷第75頁),故雖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但顯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表(犯罪地點均為臺北縣汐止市○○街○○號7樓,被害人除編號95、96為何英州外,均為甲○○,所犯法條均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編號│型號│數量│單價│金額│├──┼────────────┼───┼────┼─────┤│1│ 愛其華 303MK│2│16,250│32,500│├──┼────────────┼───┼────┼─────┤│2│愛其華303MW│3│16,250│48,750│├──┼────────────┼───┼────┼─────┤│3│愛其華30301LW│6│37,500│225,000│├──┼────────────┼───┼────┼─────┤│4│愛其華30301LK│3│37,500│112,500│├──┼────────────┼───┼────┼─────┤│5│愛其華3031DLM│2│41,250│82,500│├──┼────────────┼───┼────┼─────┤│6│愛其華3031DLK│2│41,250│82,500│├──┼────────────┼───┼────┼─────┤│7│愛其華306DLK│3│41,250│123,750│├──┼────────────┼───┼────┼─────┤│8│愛其華307DLK│7│41,250│288,750│├──┼────────────┼───┼────┼─────┤│9│愛其華C303MW│5│19,350│93,750│├──┼────────────┼───┼────┼─────┤│10│愛其華C303LW│4│18,750│75,000│├──┼────────────┼───┼────┼─────┤│11│愛其華C303DMW│3│21,250│63,750│├──┼────────────┼───┼────┼─────┤│12│愛其華C303DLW│4│21,250│85,000│├──┼────────────┼───┼────┼─────┤│13│愛其華C303MK│4│18,750│75,000│├──┼────────────┼───┼────┼─────┤│14│愛其華C303LK│3│18,750│56,250│├──┼────────────┼───┼────┼─────┤│15│愛其華C305DLW│2│40,000│80,000│├──┼────────────┼───┼────┼─────┤│16│愛其華3720LK│2│41,250│82,500│├──┼────────────┼───┼────┼─────┤│17│愛其華3721MK│4│41,250│165,000│├──┼────────────┼───┼────┼─────┤│18│愛其華3721LK│3│41,250│123,750│├──┼────────────┼───┼────┼─────┤│19│愛其華37211MW│3│43,750│131,250│├──┼────────────┼───┼────┼─────┤│20│愛其華3721LW│1│43,750│43,750│├──┼────────────┼───┼────┼─────┤│21│愛其華3730MK│2│41,250│82,500│├──┼────────────┼───┼────┼─────┤│22│愛其華3732MK│1│47,500│47,500│├──┼────────────┼───┼────┼─────┤│23│愛其華3732GW│2│47,500│95,000│├──┼────────────┼───┼────┼─────┤│24│愛其華3732MW│6│47,500│285,000│├──┼────────────┼───┼────┼─────┤│25│愛其華3732LW│4│47,500│190,000│├──┼────────────┼───┼────┼─────┤│26│愛其華3732FMW│2│47,500│95,000│├──┼────────────┼───┼────┼─────┤│27│愛其華3732FLW│2│47,500│95,000│├──┼────────────┼───┼────┼─────┤│28│愛其華375GK│1│33,750│33,750│├──┼────────────┼───┼────┼─────┤│29│愛其華375MK│3│33,750│101,250│├──┼────────────┼───┼────┼─────┤│30│愛其華3761MK│2│41,250│82,500│├──┼────────────┼───┼────┼─────┤│31│愛其華3761LK│2│41,250│82,500│├──┼────────────┼───┼────┼─────┤│32│愛其華3761MW│1│43,750│43,750│├──┼────────────┼───┼────┼─────┤│33│愛其華3761LW│3│43,750│131,250│├──┼────────────┼───┼────┼─────┤│34│愛其華3780MK│3│38,750│116,250│├──┼────────────┼───┼────┼─────┤│35│愛其華3780MW│1│42,500│42,500│├──┼────────────┼───┼────┼─────┤│36│愛其華3780LW│2│42,500│85,000│├──┼────────────┼───┼────┼─────┤│37│愛其華3781MW│2│43,750│87,500│├──┼────────────┼───┼────┼─────┤│38│愛其華3782LW│2│43,750│87,500│├──┼────────────┼───┼────┼─────┤│39│愛其華385MS│1│23,750│23,750│├──┼────────────┼───┼────┼─────┤│40│愛其華385LS│3│23,750│71,250│├──┼────────────┼───┼────┼─────┤│41│愛其華3085MS皮│3│16,250│48,750│├──┼────────────┼───┼────┼─────┤│42│愛其華385LS皮│4│16,250│65,000│├──┼────────────┼───┼────┼─────┤│43│愛其華386MK│1│41,250│41,250│├──┼────────────┼───┼────┼─────┤│44│愛其華386LK│2│41,250│82,500│├──┼────────────┼───┼────┼─────┤│45│愛其華386GW│4│43,750│175,000│├──┼────────────┼───┼────┼─────┤│46│愛其華386MW│7│43,750│306,250│├──┼────────────┼───┼────┼─────┤│47│愛其華1126GK皮│1│22,500│22,500│├──┼────────────┼───┼────┼─────┤│48│愛其華1126LK皮│1│22,500│22,500│├──┼────────────┼───┼────┼─────┤│49│愛其華1126DGK皮│1│25,000│25,000│├──┼────────────┼───┼────┼─────┤│50│愛其華1126DLK皮│1│25,000│25,000│├──┼────────────┼───┼────┼─────┤│51│愛其華1127MK皮│1│22,500│22,500│├──┼────────────┼───┼────┼─────┤│52│愛其華1127LK皮│2│22,500│22,500│├──┼────────────┼───┼────┼─────┤│53│愛其華8201MS│8│17,500│17,500│├──┼────────────┼───┼────┼─────┤│54│愛其華8201LS│9│17,500│17,500│├──┼────────────┼───┼────┼─────┤│55│愛其華8201MSK│3│17,500│17,500│├──┼────────────┼───┼────┼─────┤│56│愛其華8201LSK│3│17,500│17,500│├──┼────────────┼───┼────┼─────┤│57│愛其華829GS│6│21,250│21,250│├──┼────────────┼───┼────┼─────┤│58│愛其華829LS│6│21,250│21,250│├──┼────────────┼───┼────┼─────┤│59│愛其華30327-1DMK│1│24,500│21,250│├──┼────────────┼───┼────┼─────┤│60│愛其華30327-1DLK│1│24,500│24,500│├──┼────────────┼───┼────┼─────┤│61│愛其華1650懷錶│1│23,750│23,750│├──┼────────────┼───┼────┼─────┤│62│愛其華375GW│1│37,500│37,500│├──┼────────────┼───┼────┼─────┤│63│愛其華375MW│1│37,500│37,500│├──┼────────────┼───┼────┼─────┤│64│愛其華375LK│1│37,500│37,500│├──┼────────────┼───┼────┼─────┤│65│愛其華386LW│1│43,750│43,750│├──┼────────────┼───┼────┼─────┤│66│愛其華819LS│3│15,000│45,000│├──┼────────────┼───┼────┼─────┤│67│愛其華317LK│1│15,000│15,000│├──┼────────────┼───┼────┼─────┤│68│愛其華318MK│1│37,500│375,000│├──┼────────────┼───┼────┼─────┤│69│OP8952MK│4│2,000│8,000│├──┼────────────┼───┼────┼─────┤│70│OP8952LK│3│2,000│6,000│├──┼────────────┼───┼────┼─────┤│71│OP5591M│2│2,000│4,000│├──┼────────────┼───┼────┼─────┤│72│OP5221L│1│3,000│3,000│├──┼────────────┼───┼────┼─────┤│73│OP012211│1│3,000│3,000│├──┼────────────┼───┼────┼─────┤│74│OP8231│1│3,500│3,500│├──┼────────────┼───┼────┼─────┤│75│OP8550皮│3│1,000│3,000│├──┼────────────┼───┼────┼─────┤│76│RXSK│2│20,000│40,000│├──┼────────────┼───┼────┼─────┤│77│TITON1│1│5,000│5,000│├──┼────────────┼───┼────┼─────┤│78│RG│4│4,000│16,000│├──┼────────────┼───┼────┼─────┤│79│CB│6│3,000│18,000│├──┼────────────┼───┼────┼─────┤│80│BS│1│3,000│3,000│├──┼────────────┼───┼────┼─────┤│81│珍珠項鍊│1│60,000│60,000│├──┼────────────┼───┼────┼─────┤│82│大金元寶│3│18,000│54,000│├──┼────────────┼───┼────┼─────┤│83│小金元寶│2│5,000│10,000│├──┼────────────┼───┼────┼─────┤│84│金戒指│6│5,000│30,000│├──┼────────────┼───┼────┼─────┤│85│翠綠戒指│1│35,000│35,000│├──┼────────────┼───┼────┼─────┤│86│鑽石戒指│1│75,000│75,000│├──┼────────────┼───┼────┼─────┤│87│藍寶石戒指│1│38,000│38,000│├──┼────────────┼───┼────┼─────┤│88│神像金牌│1│2,000│2,000│├──┼────────────┼───┼────┼─────┤│89│鳳凰白金項鍊墜│1│75,000│75,000│├──┼────────────┼───┼────┼─────┤│90│金項鍊│7││80,000│├──┼────────────┼───┼────┼─────┤│91│金戒台│1│5,000│5,000│├──┼────────────┼───┼────┼─────┤│92│金牌│2│5,000│10,000│├──┼────────────┼───┼────┼─────┤│93│金豬│1│12,000│12,0000│├──┼────────────┼───┼────┼─────┤│94│玉│7││300,000│├──┼────────────┼───┼────┼─────┤│95│何英州身分證│1│││├──┼────────────┼───┼────┼─────┤│96│何英州汽車駕照│1│││├──┼────────────┼───┼────┼─────┤│97│珍珠項鍊│2│8,000│16,000│├──┼────────────┼───┼────┼─────┤│98│鑲玉戒指│1│5,000│5,000│├──┼────────────┼───┼────┼─────┤│99│新台幣│││200,000│├──┼────────────┼───┼────┼─────┤│100│螺絲起子│1│││├──┼────────────┴───┴────┴─────┤│共計│6,73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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