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秉承 間因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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