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郭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緒文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
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