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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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7時5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號
高速公路北向45公里500公尺處中外側車道,因未保持行車
安全距離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 駱韻如 所有
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
下同)64,287元(即零件32,052元、工資18,750元、烤漆
13,485元),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費
,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64,2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系爭車輛行照、訴外人駱韻如
之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發票、汽車險賠款
同意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調取該事故之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明屬實。被告於警方製作道路談話
紀錄時自承「…當我行經肇事地點時突然見前方自小客車(
ARM-3913號)煞車減速,我也立刻踩煞車減速但是還是追撞
到我前方自小客車(ARM-3913號)而肇事。」等語,是被告
對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甚明。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查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
輛係於99年12月出廠(推定為99年12月15日),有上開行照
影本在卷可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原告承保之上
開車輛,自出廠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5年10月6日受損
時已使用5年10月。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64,287元(即零
件32,052元、工資18,750元、烤漆13,485元)一節,由原告
提出估價單及發票各1紙附卷可稽。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
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
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
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
,系爭車輛零件修理費用為32,052元,其折舊後所剩之殘值
為十分之一即3,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
支出工資18,750元、烤漆13,485元,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
請求之費用共計35,440元(計算式:3,205元+18,750元+
13,485元=35,44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依據,應予
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5,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550元,餘由原告
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