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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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債權人 俞廖淑穗 (即被繼承人 俞鴻財 之繼承人)債權人 俞志明 (即被繼承人俞鴻財之繼承人)債權人 俞品聿 (即被繼承人俞鴻財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秋月 (即被繼承人 許金輝 之繼承人)、許家薰(即被繼承人許金輝之繼承人)、 許嘉維 (即被繼承人許金輝之繼承人)、 許春金 (即被繼承人許金輝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金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金輝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許金輝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被繼承人許金輝之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俞鴻財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六、提出被繼承人俞鴻財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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