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俊昇 代理人 吳大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吳俊昇為收養人 張培淦 配偶之子,聲請人已與收養人在大陸地區辦理收養登記,並經收養人之生母吳大順、配偶 賀芳 之同意,為此依法請求認可等語。
二、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收養人張培淦與被收養人吳俊昇雖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然收養人張培淦嗣於101年3月29日當庭表示並沒有收養被收養人之意思,不要提出本件聲請等語(詳參本院10
1年3月29日訊問筆錄),而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代理人吳大順,雖當庭表示仍要聲請本件認可收養,惟本件認可收養既僅有被收養人吳俊昇為聲請人,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已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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