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債權人正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秀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係正昇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或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併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及聲請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證物一所列之當事人非本件債權人)。
㈢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