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3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孫玉英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HE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孫玉英未領有駕駛執照,於99年12月15日18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臺中縣大肚鄉(臺中縣市合併後現為臺中市大肚區,下同)沙田路二段,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以中縣警交字第H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異議人有「無照駕駛」之交通違規。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申訴,經舉發單位函覆後仍不服,遂於99年12月16日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HE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6,000元罰鍰等語。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常失眠,沒記憶所以才沒去考試。舉發當天,伊往沙田路菜市○○○道上要過紅綠燈,同時有很多機車騎過去,因晚上警車未開燈,沒有看到警車,伊騎很慢由後被警追上,伊拿身分證給警就被開單,伊沒錢繳,交由法院判決云云。
四、經查:
(一)異議人對於上揭時、地,無照騎乘機車經警攔停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60-HE0000000號裁決書在卷可稽。
(二)異議人雖以長期失眠、記憶力不佳而未去考領駕照云云置辯,然觀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目的,在於汽車係0高度危險之交通工具,未考取駕駛執照之人,因其交通安全規則之認識與駕駛技術均未符標準,駕駛汽車極可能發生事故,法律為保護交通安全,故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車,如有違反者,並得加以處罰。查異議人迄今並未考領有任何車種之駕駛執照,此有異議人之機車駕照基本資料、證號查詢汽車及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異議人長期失眠、記憶力不佳未考領駕駛執照,其對於交通安全規則之認識與駕駛技術均未符合合格標準時,行車發生事故之可能性較高,亦有明顯危害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之虞,自不得騎車行駛,尚難以該等理由據為免罰之依據。是異議人於未取得任何車種之駕駛執照前,竟仍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重型機車行駛道路,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行為甚明,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加以處罰無訛。
(三)又異議人復稱無力繳納罰鍰云云,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主管機關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經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規範,而異議人所述理由係屬罰鍰執行層面問題,與原處分合法、允當與否無涉,實無從作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而難認其異議為有理由,是異議人以其經濟能力不佳為由,仍無從據為本件免責之依據。從而,異議人有於上述時、地無照駕駛之行為,且經合法舉發一事應堪認定。至異議人對於罰鍰繳納有困難,自應透過其他管道尋求協助,尚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間、地點,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違規行為,足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之處分,核無違誤或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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