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春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春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7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5日,以10
0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該判決已於100年12月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年5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劉春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電業法│電業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上旬某日│84年間某日起至100│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30日│││起至同年月17日(聲│年4月28日(聲請書│││││請書誤載為100年5│誤載為100年4月28│││││月1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速偵字│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第101號│2450號│2551號│25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六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6號│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實││186號││號│號││審├───┼─────────┼─────────┼─────────┼─────────┤││判決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六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6號│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判││186號││號│號││決├───┼─────────┼─────────┼─────────┼─────────┤││確定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973號│1974號│2863號│2863號│└─────┴─────────┴─────────┴─────────┴─────────┘┌─────┬─────────┬─────────┬─────────┬─────────┐│編號│5│6│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1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51號│2551號│25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100年度易字第296│││判││號│號│號│││決├───┼─────────┼─────────┼─────────┼─────────┤││確定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863號│2863號│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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