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詠心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蒼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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