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戴美玲
被 告 朱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貳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