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聲請人即被 莊信泰 律師告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聲請人即被 林士龍 律師告選任辯護 彭大勇 律師人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1751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分別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乙○○、甲○○,前經本院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第二項,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乙○○提出新臺幣十五萬元,被告甲○○提出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