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即被告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上訴人即被告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上訴人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偕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各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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