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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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定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 陳報 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並說明還款狀況。
三、聲請人係清潔隊員,為所為何交通費每月須高達8512元,為何有92、95之不同加油。
四、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謝金柱謝林雪雲 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人對於受扶養人謝金柱、謝林雪雲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六、陳報聲請人五年內經營紅龍電子遊戲場、錢龍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額資料(會計帳冊)到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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