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丙○○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