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定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並說明還款狀況。
三、主張每月家計費用3萬元之明細,及燃料稅、牌照稅、所得稅合計為3209元之證明文件。
四、 侯英盆 名義之電費為何由聲請人支付。
五、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梁群慧江鳳英 尚未滿55歲,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
六、陳報梁群慧、江鳳英之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梁群慧、江鳳英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七、聲請人如有配偶者,並陳報配偶之上述六之事項。
八、聲請人所扶養子女姓名、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每月生活費用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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