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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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秀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查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共計新臺幣(下同)54萬2,000元,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係由代理人保管之現款及娃娃機19臺,資產種類尚屬單純,而依卷附債權表所列合法申報之債權人計8名,則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破產債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應非甚為繁雜,並斟酌聲請人所提工作時數表,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萬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