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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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3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捷選任辯護人張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38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易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蕭宇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宇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宇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得預見社會上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歪風猖獗,且不法份子多利用人頭帳戶致警方追緝困難,又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甘冒提供自己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能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存、提款之工具之風險,貿然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造成告訴人 陳祉 弦遭騙受損,致使憑藉詐欺取財之不法份子氣焰更張,得以更肆無忌憚持續實行犯罪,而贓款及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查更顯困難,對於社會治安、民眾間互信及金融交易秩序亦均具有相當之危害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極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此有被告匯款賠償告訴人 陳祉弦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是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被告全額賠償;復考量被告前未曾因刑事案件遭判處罪刑或執行之情形,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被告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罪,惟其終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全額賠償告訴人,告訴人亦表示如被告符合緩刑之宣告同意並原諒被告,有本院105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3、22頁),且被告年紀甚輕,寧信經此刑之宣告後,當已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並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被告上揭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9387號被告蕭宇捷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宇捷明知將本人之銀行帳戶交付他人,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虞,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某時許,在臺南市中華路統一超商華東門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含密碼)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交寄至高雄市○○區○○里○○路0段00號予 林江正 收執,供該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使用。嗣該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陳祉弦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使陳祉弦陷於錯誤,乃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上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車手集團提領一空。
二、案經陳祉弦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蕭宇捷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提供上開國泰世│││中之供述│華銀行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含密碼)、國民身分證影││││本交寄予林江正,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辯稱:當時需要用錢││││,對方說要幫伊辦理貸款,││││但要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所以伊才會把帳││││戶等資料交給對方。伊是在││││網路上留訊息,對方以電話││││與伊聯繫云云。經查:││││(1)現今社會正常辦理貸款││││之管道,舉凡金融機構││││、理財公司,甚或民間││││借貸,除要求貸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簽訂借貸契約,提供財││││力證明或簽立本票擔保││││外,並無要求貸款人應││││交付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更無以替貸款││││人製作虛偽資金流向、││││資力證明貸得款項之方││││式。況被告僅在網路上││││檢索貸款公司之資料,││││即輕率的將上述金融資││││料交付予對方,實與常││││情有違。││││(2)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報││││導,被告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案件發生時,││││為大學2年級學生,對此││││亦應有所知悉。且被告││││自承對方與其聯繫後,││││即輕率的將上揭帳戶提││││款卡等金融資料交寄予││││對方,又不知對方公司││││所在及公司之聯絡方式││││,被告如何能夠索回提││││款卡等資料?又貸款若││││核撥下來後,貸款恐有││││遭侵占之風險,實在與││││常理不符。且被告交付││││上揭帳戶時,帳戶餘額││││為0元,足見被告交付帳││││戶時心存僥倖,自認上││││開帳戶並無餘額,即便││││將上開帳戶隨意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亦無生任何損失,其容││││認自己之帳戶為人頭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之,││││足認被告已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2│告訴人陳祉弦於警詢之指│遭詐騙之經過,及其依詐騙│││訴│集團指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事實。│├──┼───────────┼────────────┤│3│國泰世華銀行之開戶資料│證明告訴人匯款至被告上揭│││、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4│告訴人轉帳之收據1紙。│證明告訴人因受騙,轉帳至││││被告上揭帳戶之事實。│├──┼───────────┼────────────┤│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樹林 分│佐證告訴人確有遭詐騙之事│││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實。│││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
二、被告蕭宇捷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提供銀行帳戶供人不法使用,但未參與詐欺犯行構成要件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同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惠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施用之詐術│被騙匯款金額(新臺幣││││││)及匯入金融帳戶│├──┼────┼───────┼───────┼──────────┤│1│陳祉弦│105年5月24日晚│佯稱陳祉弦於網│匯款2萬6,985元至被告││││上11時16分許│路上購物,因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工疏失造成訂單││││││錯誤,將從帳戶││││││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