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11號上訴人 呂時雨
呂立彬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晏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法扶)被上訴人蔡切
呂佳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