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燦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燦因犯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陳文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105年12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見執聲字卷第2頁),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5年6月之範圍。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8、20、
21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19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調查表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陳文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3日│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5日│104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5日│105年1月30日│105年2月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20日│103年11月中旬某日│104年4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3日│104年8月21日│105年1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2月20日│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105年1月20日止│├────────┼─────────┼─────────┼─────────┤│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偵字第2121、2548、│││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2664、3011、3429號│││、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度偵緝字第114、115│││116、117號│116、117號│116、11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105年度簡字第104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執字第4785號(編號│││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1至1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25日│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48號│偵字第3809號│偵字第380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62│105年度審簡字第165│105年度審簡字第1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1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62│105年度審簡字第165│105年度審簡字第165││││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9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828號│執字第6873號(編號│執字第6873號(編號││││20至21已定應執行刑│20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