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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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尤薇雅 女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確定之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刑事確定判決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規定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規定明確。且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尤薇雅聲請再審,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檢具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判決之繕本,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及第421條再審事由之理由,復未附具聲請再審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