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劉榮昇 訴訟代理人 許裕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