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聲請人 鍾麗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每月支出新臺幣8,0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周○○、子女周○○、周○○最新戶籍謄本、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有何購車之必要性。
四、請陳報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起迄今每月收入若干(包含扶助金),並提出相關單據(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