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王明堂 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楊明智 ││101年9月10日│103年8月15日│1,050,000元│CH640764││├──┼─────────┼─────────┼───────┼───────┼────────┼────────┼──┤│002│楊明智││101年9月10日│102年8月15日│30,000元│WG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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