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傅貴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子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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