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即原告蕙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上訴人即原告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20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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