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7號被告即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訴訟代理人 劉榮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