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愉間 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關於扶養費用參佰柒拾伍萬元部分應徵聲請費貳仟元,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部分應徵聲請費壹仟元,合計應徵參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