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賴冠頤 被告 劉雲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威憲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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