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粒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毓 相對人 毛英富 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 江淑卿 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1年間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先後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000元、3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前者存續期間係自81年1月13日至111年1月13日止,後者存續期間係自81年7月8日至111年7月8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兩造於84年
8月間合意變更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減少權利價值為709,500,000元,經辦竣登記。嗣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84年間⑴邀第三人 葉林月昭葉松根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2筆,合計533,160,000元,利息依各別約定,清償期限則自84年11月14日至85年7月29日不等。⑵向聲請人辦理申請開發外幣即期信用狀13份,約定動用期限則自84年6月16日至84年12月26日不等。其後,上開抵押權及債權於92年7月31日經華南商銀讓與予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豐資產),新豐資產復於101年1月2日讓與予聲請人,均經地政機關辦竣登記。茲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債權人華南商銀負債尚未清償,經鈞院核發彰院松執己89年度執字第1971號債權憑證在案,計尚欠新臺幣514,462,000元、美金259,646.53元、里拉110,093,256元、日幣408,734,430.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
9號民事裁定,選任毛英富律師、江淑卿律師為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均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鈞院89年度執字第1971號債權憑證、讓渡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1月4日、同年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及第三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毛英富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江淑卿律師即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皆於同年月5日送達,第三人葉林月昭於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第三人 石傳民 於同年月21日送達,第三人 葉忠興 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第三人葉松根於同年12月20日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所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拍賣予樺良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現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
┌──────────────────────────────────────────────────────────────┐│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黃厝│犁頭厝│181│原│00│80│12.00│13314/20160││└──┴───┴────┴────┴────┴────────┴─┴──┴──┴──────┴─────────┴──────┘附表二:
┌──────────────────────────────────────────────────────────────┐│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黃厝│犁頭厝│66-24│建│01│23│00.00│全部│所有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2│彰化縣│大村鄉│黃厝│犁頭厝│66-27│建│00│02│92.00│全部│所有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3│彰化縣│大村鄉│黃厝│犁頭厝│66-55│建│04│86│34.00│全部│所有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4│彰化縣│大村鄉│黃厝│犁頭厝│66-57│建│00│57│03.00│全部│所有權人: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6-1│彰化縣大村鄉學│彰化縣大村鄉黃│4層鋼筋混凝土│1層,1709.57;2層,126│管理員室(│全部│所有權人:樺良││││府路88號│厝段犁頭厝小段│造、住家用樓房│4.20;3層,1229.20,4│警衛室),││企業股份有限公│││││66-24、66-57地││層,1229.20;地下層,1│81.35││司│││││號││188.97;合計,6621.14││││├──┼───┼───────┼───────┼───────┼───────────┼─────┼────┼───────┤│002│266-2│彰化縣大村鄉學│彰化縣大村鄉黃│1層鋼造、工業│1層,31681.58│浴廁,60.0│全部│所有權人:樺良││││府路88號│厝段犁頭厝小段│用││0││企業股份有限公│││││66-55地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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