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8號原告 莊芸瑄 訴訟代理人 莊志燦 被告 黎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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