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