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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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魏振豐 相對人財團法人十方啟智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件對照表中關於第14條及第20條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原檢附之附件對照表中就第14條及第20條有疏漏之處,致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