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蓉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廖智偉律師 黃昱傑 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經誤載為「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