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 陳金玉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初步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逾,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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