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遠信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告武之牛極品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4,980元【計算式:5萬6,805元×36=204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