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告 賴忠宏 被告宏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