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楊金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及後段規定,就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至聲請人住所,由同居人代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