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