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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