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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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埔小字第七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六 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六 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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