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3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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