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映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怡甄 間請求103年度司店調字第46號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日民國103年3月13日到庭
,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