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勞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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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金露華 即新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周漢羿
被   告  田雅馨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漢羿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周漢羿,前經本院許可
在案,茲因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
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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