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保險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謝薰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清 再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