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童瀚毅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陳靜蘋 等間聲請履行工程合建契約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且經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
款及第117條前段所明定。又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
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為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狀未記載聲
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係由其代理人童瀚毅聲請調解
,但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
度北司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
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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