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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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金苗
被   告  林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浮動計算(現為
百分之1.845),暨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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