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劉月英 輔佐人即被告之子 葉東發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劉月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葉劉月英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其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收受判決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逸倫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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